医疗器械常见问题解答(二)
31.采用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牙科膜片制造定制式无托槽矫治器应考虑哪些内容?
采用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牙科膜片制造定制式无托槽矫治器,需提供申报产品生产工艺的压膜参数(温度、压力、时间等),并证明实际生产工艺符合牙科膜片原材料推荐的生产工艺要求。
32.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是否可以采用与终产品相同的原材料进行?
依据GB/T 16886.1-2022,应考虑产品制造所用材料、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可滤沥物质、降解产物、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各个组件及他们在最终产品中的相互作用、包装材料和保存介质等均对生物相容性产生影响等因素,因此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原则上应采用终产品进行,或采用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
33.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是否必须纳入“稳定性”指标?
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34. 如何选择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确定的路径?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可通过参考区间的建立和验证两种方式完成。申请人或注册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性选择合适方式研究。所有申报产品均可采用建立的方式确定其参考区间。具体方法参照指导原则要求。当申报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采用验证原始参考区间的方法确定其参考区间:第一,原始参考区间的研究应系统全面,具有可信性,如已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等;第二,检测系统需具有可比性;第三,参考区间研究的分析前因素需具有可比性,如参考个体的状态,标本采集和处理程序等;第四,参考人群具有适宜性,即原始参考区间研究所采用的参考人群应在人群分布的地理位置、人口统计学特征等方面与申报试剂预期适用人群相一致,或包含符合参考区间建立参考样本数量要求的上述参考人群。考虑到国内业界公认参考区间如卫生行业标准中明确的参考区间,其建立时均采用了广泛适宜的参考人群、规范的分析前因素等,因此申报产品在选择该参考区间进行验证前,可不再考虑第三和第四条。
35. 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样本量有何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参考区间的界值如何选择?
(1)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参考限的置信区间不同,所需参考样本量也不尽相同。参考限的置信区间为90%,需研究至少120例样本;置信区间为95%,需研究至少146例样本;置信区间为99%,需研究至少210例样本。
(2)依据临床意义的不同,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通常使用双侧2.5%~97.5%人群分布,单侧时可选择95%或5%。
36.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试验设计,是否要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
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受操作者、测量仪器、测量程序、试剂批次、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运行、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可采用平衡嵌套设计,将各相关因素整合在一起设计精密度试验,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精密度的分析结果。
37.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应明确检测系统的要求,此处“检测系统”具体指代?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指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检测设备等构成的,可完成样本从处理到最终结果报告所有阶段的组合。应采用完整、确定的检测系统进行分析性能评估。
38.干粉试剂需要有复溶稳定性要求么?
需要。如企业未在分析性能评估资料中进行复溶稳定性研究,说明书中应注明复溶后立刻使用。
39. 多个单一免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为多项联检产品,能否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40.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中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应如何制定?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中的适用人群和适应症设定合理的受试者入组和排除标准。应当注意: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和适应症,如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人。非目标人群入组可能引入受试者选择偏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例如,用于某种疾病辅助诊断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应随意入组大量无症状健康受试者,不当的入组标准可能导致产品临床灵敏度与特异性评价偏离产品的真实性能。
41. 自测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中,除了评价该试剂的临床性能以外,还需要进行哪些评价?
预期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除需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性能以外,还需评价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的认知能力,并证明无医学背景消费者与专业检验人员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42.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对比试剂的校准和质控应注意什么?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注意选择的对比试剂组成中应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或者在对比试剂的批准说明书中明确了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对比试剂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方能确保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在提交临床评价报告时,应当提供整个试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
43.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取得注册证书后,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注册人应在延续注册前完成哪些工作?
(1)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发布的《关于公布第XX期注册检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国家标准品和参考品目录的通知》,查询该产品是否有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及发布时间,如有,记录品种编号,通过网站主页-国家标准物质与菌毒种-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查询与订购平台-标准物质目录查询-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输入标准品编号或标准品中文名称,查询下载该标准物质说明书,判断拟申报产品是否适用。(2)如适用,注册人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注册,并提交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3)注册人在申请延续注册前应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注册文件及其附件。
44.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新的适用仪器,在产品变更情况描述中应注重描述什么内容?
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配套使用的仪器,应着重描述拟新增仪器与已批准仪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包括仪器的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本身的性能、模块以及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为直观形象地展示异同,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式进行描述。
45. 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形式在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质控品?
申请人如要在原不包含校准品、质控品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中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确为该试剂注册申报时配套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增加的校准品和/或质控品在原产品反应体系和检验过程中与原注册产品匹配使用,注册单元内增加校准品和/或质控品不改变原产品的溯源和质量控制方式,产品注册时质量体系应能覆盖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
证明性资料可包括但不限于:试剂产品注册检验时使用拟增加校准品与质控品的证明、质量体系覆盖证明、原注册资料中能够证明上述内容的资料等。
46. 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延续注册时,注册证的批准日期如何规定?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第八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注册的日期。
47.如何判断产品是否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建议申请人参考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于2024年6月发布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根据附件《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2024年修订版)《医疗器械产品适用强制性标准清单使用说明》(2024年修订版)判断具体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于未纳入清单的产品,若有适用强标发生变化,也应符合新强标的要求。对于申报产品名称与清单不一致、而产品性能一致的情形,以实际申报资料内容为准,按照申报产品所适用强标的适用范围进行注册申报。该清单为动态清单,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发布的强标实时更新,作为申请人/注册人注册申报的参考依据。
48.重复使用的金属材料制造的内窥镜手术器械,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关注哪些方面?
重复使用的金属内窥镜手术器械会出现头部松动、销钉断裂、密封件破裂漏气等不良事件,故建议结合产品临床实际使用及清洗、消毒/灭菌等情况,予以充分验证,证实在生产企业规定的使用期限和/或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等要求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49.第二类医疗器械导管及导引器械在选取性能指标检验的型号、规格典型性时需要注意什么?
如产品可能存在管径、管壁厚度、分段结构等差异,应考虑最不利工作状态下的性能要求。典型型号应覆盖所有型号的性能指标要求,需注意典型型号规格不一定是临床常用型号规格。
50.针对创新医疗器械,其管理类别是否可由申请人自行判定?
创新医疗器械与现有分类目录及已上市产品存在差异是必然的,其管理类别的判定需通过分类界定程序进行明确。
51.安徽省内首次注册医疗器械,对于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优先审批产品免于首次注册费用。
52.办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流程,和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全程网上办理。具体申请资料及流程查看918博天堂-博天堂娱乐官网办事服务栏。918博天堂-博天堂娱乐网址 http://www.918btt-gw.com/。
53.如果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A类原辅料有多家供应商,企业需要送检每种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吗? 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有A、B种两种型号,企业想增加C型号,同时变更A、B型号的工艺,C型号是覆盖A、B型号性能特征的典型性型号,企业是否只用送检C型号产品?
1、如果同一种原材料有多家原材料供应商,申请人需对每家供应商所提供的原材料分别进行采购控制,对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分别进行性能验证/确认和风险评估,确保不同来源原材料制成的产品性能一致,且均符合安全有效性要求。 2、选取的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对于安全结构相同或相近的,一般情况下,较为复杂的可以替代简单的。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安全指标及性能指标。
54.企业接受二类医疗器械受委托生产事项,需要什么资质?具体办理流程?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 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55.二类医疗器械范围和分类目录在哪里查询?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家药监局发布,可至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
56.负离子呼吸治疗仪适用于慢性支气管炎、失眠临床症状的缓解,在17版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09物理治疗器械、19康复医用器械中没有找到对应的管理类别,该如何处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产品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
57.现有胶带生产企业想要增加生产医疗胶带,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厂房设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需明确生产产品是否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若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相关要求。
58.企业计划注册申报一个二类试剂盒的校准品和质控品,该二类试剂盒已有注册证,请问是否可以走变更程序增加原注册证的成分?如单独申报校准品和质控品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省内已有企业注册的产品,与本公司预期用途相同,但是不在6840分类目录中,申报产品前是否需要做分类界定?省内首家,省外已有企业注册的产品,与本公司预期用途相同,但是不在6840分类目录中,申报产品前是否需要做分类界定?
1.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应为单一试剂或者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校准品、质控品可以与配合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合并申请注册,也可以单独申请注册。2.不在分类目录内的产品,企业需提供由国家局发布的确认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分类文件,包括《分类目录》补充目录及产品分类界定文件等。
59.涛生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南涛生医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均属于海南涛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集团发展需要拟将涛生制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文号:皖械注准20212140175、无菌产品)转移至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海南涛生医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请问是否可以转移?具体如何操作?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医疗器械文号跨省转移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海南涛生医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如何取得注册证请向当地省药监部门咨询。
60.企业位于安徽省内,是否可以委托外省生产企业进行医疗器械受托生产?具体如何办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